构建反家暴联动机制 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文章来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1-09-09

——福建省高院关于参与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调研报告

(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3.11.28  第八版)

表一:2008年至2012年福建部分地区法院审结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情况

表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情况(2010年至2013年4月)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和睦的家庭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现实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却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如何治理家庭暴力成为法律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报告旨在通过对福建省范围内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的分析,以及对福建法院反家暴实践的研究,提出构建反家暴联动机制,合力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一、涉家庭暴力案件概况与特点

涉家庭暴力案件以民事类居多,其中主要反映在离婚案件中。2008至2012年福建省各级法院共审理164613件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当事人述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14277件,约占离婚案件总量的9%。刑事类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主要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等四种类型案件,且以故意伤害案件居多。(见表一)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暴力指向有所变化,但女性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一些有别于传统的特征:从发生人群看,发生家庭暴力的人群以外来人口居多;从年龄层次看,家庭暴力虽有年轻化趋向,但中年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现象仍较突出;从文化层次看,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现象较多;从职业构成看,打工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较高。(见表二)。但总体上,女性仍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受害者中女性占90%以上,且多为外来人口,一般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容易成为受害对象。

二是暴力形式复杂多样,行为隐蔽性较强。

当前,家庭暴力不再仅仅表现为拳打脚踢、器械殴打等针对身体的伤害,以性别歧视、精神伤害、经济控制等方式实施的“冷暴力”日益突出。由于家庭暴力行为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一般难为外界知晓,特别是受“家丑不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受害者对暴力行为往往采取隐忍态度,“冷暴力”则更难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邻居的关注和重视,隐蔽性更强。

三是家庭矛盾积累叠加,暴力程度易升级。

从受理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看,家庭暴力的初期往往只是轻微肢体冲突,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新怨旧恨交织叠加,最终以极端方式爆发。以宁德地区为例,2008年以来法院审结的28件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有19件故意伤害、4件遗弃、5件虐待,19件伤害案件多是家庭成员之间长年累月的小摩擦累积所致。一些受害者因无法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自杀,也有受害者愤而还击、从受害者演变为加害人,酿成巨大的家庭悲剧。

四是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客观性证据往往不足。  

2008至2012年福建省各级法院审理的164613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虽有14277件案件当事人述及家庭暴力,但7成以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特别是虐待案件中,往往仅有被害人陈述,难以认定。原因是:一是大部分家庭暴力受害者证据保留的相关知识和意识缺乏。二是一些家庭暴力行为的目击者、亲友们不愿过多干涉家庭内部事务,不愿作证。三是少数部门和个人不作为。有的部门不愿干预家暴案件或即使干预也只是走形式,未制作相应笔录,较少立案侦查。

二、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

从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无论是对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还是民事案件判决离婚或赔偿,都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单一形式的反家庭暴力措施难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也难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可见,反家庭暴力并非法院一家之事。近年来福建法院致力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的探索实践,认真总结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经验和规律,努力从司法审判角度参与和推动反家暴案件联动机制实践,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建立反家暴案件联动工作体系。

福建高院先后与省政法各家、省妇联、省总工会等联合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若干意见》、《关于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分工与责任,规范各工作环节。确定5个反家暴试点基层法院,他们在工作中大胆探索。如城厢法院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创造了人身保护令先行、亲情调解后续跟进、心理咨询源头治理、调判结合切实维权、跟踪回访巩固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反家暴“五环维权”工作法,召开全国第一场人身保护令复议听证会,并与相关单位推动创建“零家庭暴力村(居)”。同时,适时组织交流、研讨新情况、新思路,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推广,初步形成上下一体、各相关部门联动的反家庭暴力惩防体系。

二是延伸司法服务,构建涉家暴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

一方面,各级法院对于涉家暴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发现受害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及时适用“人身保护令”,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联动衔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五年来,5个试点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0余份,实现司法审判从事后惩罚施暴者向事前保护受害者转变。另一方面,主动协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形成联动合力。从妇联、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推荐的人员中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家暴案件审理工作,邀请当事人亲友、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发挥亲情、友情、民意的独特作用;在审判过程中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导护、对加害人予以心理矫正,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

三是坚持惩防并举,合力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在审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过程中,福建法院坚持公正司法,注重宽严相济,讲求法、情、理相统一,积极探索刑事案件与所涉民事部分的统筹同步处理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促进家庭和谐。对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威慑犯罪分子。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的一般家庭暴力犯罪,审判过程中适时邀请工会、妇联、社区等组织共同参与,力争化解矛盾再造和谐。

四是加强宣传联动,努力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各地法院普遍围绕“三八”维权周、“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等妇女维权活动,会同妇联、公安、社区等单位,发挥宣传联动优势,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维权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园活动,举办“反家暴”讲座、发放“反家暴”宣传材料;加大对制裁家暴重点案件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实现警示作用。同时,许多法院与有关社区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在建立联系的社区设立报警点和投诉信箱,与社区签订“无家暴社区”创建协议,开展“无家暴”社区试点工作,形成对家庭暴力的合围之势。

三、反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构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

福建省实施的家暴案件联动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处于摸索完善阶段。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散见于各部门法,不够系统和具体,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也需进一步明确。建议:

(一)健全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反家暴规定,但总体上比较宏观、原则,操作性不强,联动机制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应尽早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界定、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系统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职责,通过立法全面建立起反家暴案件联动机制。

(二)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救济作用。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化解家庭暴力初级阶段矛盾的积极性,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为基础单位,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调解委员会等组建的联合体,运用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策指引、宣传指导、协调等作用,积极开展社会预防家庭暴力工作。通过事前宣传、事中介入、事后援助等,为受害者提供帮助,防止家庭暴力恶化。同时协同公安机关保存相关证据。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加强社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健全纠纷登记制度、纠纷排查回访制度、调解结果存档制度,为受害人以后进行诉讼提供证据方便。

(三)切实提高司法部门的救济功效。(1)公安机关介入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但要把好介入的“度”,既要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又要区别暴力程度,维护家庭和谐。(2)检察机关可尝试建立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可以在保留国家起诉权下采纳被害人是否起诉施暴者的意见。同时,以保留国家起诉权对施暴者进行震慑,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3)审判机关要通过宣传证据保留与固定的方法,提高人们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在证据认定上,可采取举证责任倾斜,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等,条件成熟时,可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证据规则。

(四)有效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救济优势。要相应完善司法局、妇联、医疗机构、教育局在联动机制中的作用,有效运用他们的特殊优势,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与协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庇护所、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服务,在各阶段为受害者提供多渠道的支持与保护,从源头与根本上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五)加强联动机构间的协调,做好反家暴各步骤间的衔接与宣传联动。家庭暴力有一个愈演愈烈、矛盾逐步升级的复杂过程,一定区域内的联动机构要提高协调性,做好衔接措施,做好宣传联动,为受害者提供多渠道、多方位的支持与保护。只有措施环环相扣,才能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的权益。只有宣传联动,才能切实增强群众反家暴的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课题负责人:王成全  黄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