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人嫖宿幼女被判构成强奸罪

文章来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1-09-09

以金钱引诱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4.1.23   第三版)

本报讯(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方志伟 张桂芳) 近日,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明知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案件。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此案是在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云霄法院首起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也是福建省首例。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在其家里,以金钱为诱饵,明知小华(化名)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几天后,被告人周某以金钱为诱饵,打电话叫小华到其厝内卖淫,并叫来两名嫖客。嫖客尚未到达之前,被告人周某先与小华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告人周某又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小华卖淫。

2012年7月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将小华叫到其家里,并招来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小华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诱使小华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周某、黄某及同案人李某等人对被害人小华的侵害,被害人小华在案发后经厦门市仙岳医院诊断,患有轻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周某两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周某、黄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确有悔罪表现,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